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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廊坊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日期:2024-06-30发布人:admin已浏览:6

6月28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44条,主要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治理原则、政府职责、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与粪污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据介绍,该《条例》是我省首部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填补了省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法规空白。

我市自2018年起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至今已是第七个年头。经过全市共同努力,农村人居环境逐步改善,但仍存在管理行为缺少法律支撑、建设和管护缺乏有效衔接、部分村街人居环境与和美乡村建设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等突出矛盾和问题。我市针对这一系列现实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在《条例》中予以转化运用,以更好适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条例》体现了全面性和实用性。明确了立法目的、治理范围、保障与监管措施,涵盖了垃圾、生活污水、厕所与粪污、村容村貌等重点治理任务,确立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机制,为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针对我市存在的问题,有重点地予以规范,不仅明确处罚措施,更注重加强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对村民的引导,便于各级政府和村民接受执行。《条例》明确禁止“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转移、填埋”,以及“将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随意处置”等行为。

该《条例》的制定,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现实需要,是满足农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乡村发展环境的重要保障。《条例》对国家六部委在全国试点开展的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工作进行了规范,前瞻性地为我市今后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为扎实稳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坚实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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