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日期:2021-11-04发布人:admin已浏览:104
(记者烟成群)记者从河北省税务局获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下发《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
根据该公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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