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来源: 本站日期:2016-05-11发布人:admin已浏览:1256
(记者李丽钧 张建平)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提出,要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中央和省级财政“拿大头”的原则,加大义务教育投入,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自2016年起,用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按照通知,我省将建立统一的中央、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是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 二是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统一确定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落实学校取暖补助经费。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和落实学校取暖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 三是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四是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继续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政府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市、区)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通知明确,我省在2015年建立城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分担比例,统一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保障标准。自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落实学校生均取暖公用经费85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统筹解决。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优先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补助政策,按照中央政策规定,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央奖补政策,各级政府统一落实“两免一补”政策。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自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同时,高等学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